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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定代表人如何进行权利救济?

来源:周雪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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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实际成立了委托合同关系,但挂名法定代表人无权以其与公司的内部免责约定来对抗公司外部第三人。挂名法定代表人欲退出公司的,应先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然后要求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的涤除登记或变更登记。

知识点:

1、 “挂名”法定代表人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2、 “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成立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3、 “挂名”法定代表人有哪些权利救济途径?
4、 “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得直接要求公司将指定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
5、公司仅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存在法律风险

经典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5日,工商登记的股东与法定代表人均为程某。2015年8月27日,A公司股东程某作出《股东决定》,内容为免去程某担任的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经济职务,委派沈某为A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并于当日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申请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程某变更登记为沈某,沈某在该申请书的“法定代表人”栏目签字。2015年9月2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2015年10月12日,A公司经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类型由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变更为有限公司(国内合资),沈某在“法定代表人”栏目签字。

2016年11月29日,沈某向A公司及其股东发出《告知函》,要求辞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等与实际身份不符的职务,并要求A公司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因A公司未配合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沈某于2017年11月15日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沈某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沈某变更为程某。沈某诉称其并非A公司员工,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和管理,也未从A公司处领取过任何报酬,A公司是由程某实际掌握的。

法院认为


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就公司法人来说,其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实质关联性,就在于法定代表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正如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一个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人,不可能也不应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其根本就不具备对外代表法人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本案沈某2013年12月至2016年9月间在B公司工作,没有参与过A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且A公司实际由股东程某控制,因此这种情况下由沈某担任A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显然背离了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

同时,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本案沈某既非A公司的股东,亦非A公司的员工,且除了在《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栏目签过字外,A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沈某实际参与过A公司的经营管理,沈某亦未从A公司处领取任何报酬,但是,沈某作为A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却要依法承担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相应责任,显然有失公允。

最后,从法律关系上分析,沈某与A公司之间构成委托合同关系,内容为沈某受A公司的委托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某在起诉前曾发函A公司,要求辞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等与实际身份不符的职务,并要求A公司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故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沈某有权要求解除其与A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

合同既然解除,A公司理应涤除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事项。但是,关于沈某要求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沈某变更登记为程某的诉请事项,鉴于A公司股东之间尚未就是否应由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形成决议,法院则不予支持,因为具体由谁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于A公司的内部治理事项。

需要指出的是,审理期间,法院曾当庭向A公司释明法律风险:一旦法院判决由其涤除沈某作为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而A公司却不明确由谁作为继沈某之后的法定代表人,并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则可能引起的风险是A公司的登记事项将不符合《公司登记条例》规定的登记事项,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A公司营业执照的可能性。法院希望A公司现两名股东认真对待本案可能对A公司产生的不利后果,并要求A公司在两周内由现两名股东开会协商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至何人名下,并在将来配合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事项。但A公司未予答复。A公司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后果。

故,法院判决A公司到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沈某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挂名”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救济问题,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挂名”法定代表人须承担什么样的法律风险?

原则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与公司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法定代表人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为公司的法人地位属于法律拟制人格,法人对外开展民事活动须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但是实践中,由于工商登记仅做形式审查,而不做实质审查,导致挂名法定代表人的乱象丛生。

挂名法定代表人即仅在工商登记上显示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实际上并不享有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亦不履行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的职务与职权。本案中的挂名法定代表人沈某甚至不是A公司的员工,也未从A公司获取过任何报酬。

很多挂名法定代表人认为自己仅需要在文件上签字,无需承担其他义务,甚至还能获取挂名的“报酬”,何乐而不为。实际上,挂名法定代表人在法律层面上与实际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异,须承担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样的法律风险:

首先,法定代表人须承担某些行政责任。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体现公司的意志;对内负有对公司的管理与监督义务。在行政管理领域,针对某些公司实施的不合法、不合规行为,行政管理部门是有权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处罚措施的,尤其是在公司工商登记与税务缴纳领域。

其次,法定代表人须承担某些民事责任。原则上,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可以代表公司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公司来承担。但特殊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也可能成为被追责的主体,主要是一人有限公司中法人人格否认、和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这两种情形。除此之外,法定代表人还可能具有股东、董事或高管的职务。如果法定代表人滥用股东、董事或高管的权利损害公司、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法定代表人须对自己的个人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最后,法定代表人还可能承担某些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了某些单位犯罪实施“双罚制”,即除对单位进行处罚外,还须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主张自己并非公司的实际法定代表人,须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推定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即公司的实际法定代表人,承担与实际法定代表人相一致的法律责任。

2、“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成立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一般而言,挂名法定代表人都会事先与公司签订书面的挂名协议。挂名协议属于无名合同,从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公司是委托挂名法定代表人进行挂名事项的操作,相对应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获得相应的报酬。从法律性质上来看,挂名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更符合委托合同的特征,因此挂名协议的合同法律适用可以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

委托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如果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未订立书面的委托合同,双方也有可能成立事实委托合同关系。

本案中沈某未与A公司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法院经审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认定,沈某与A公司之间实际成立了委托合同关系。且沈某未从A公司处收取过任何报酬,应认定双方成立的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关系。

由于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签订的挂名协议属于双方之间的内部协议,仅对协议签订双方有效,而无法约束非协议签订主体的外部第三方。因此,即使挂名法定代表人能够证明挂名事实与挂名协议的存在,也无权依据挂名协议中的免责条款主张免除所有的法律责任。

3、“挂名”法定代表人有哪些权利救济途径?

当事人在收到挂名请求时,就应慎重考虑是否要接受挂名当法定代表人的请求。如果已经接受了挂名请求,即使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也应时刻关注公司动态,一旦发现公司发展有恶性苗头,就应积极要求退出公司,及时抽身。

首先,挂名法定代表人应要求解除委托合同。挂名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是基于委托合同所产生的,因此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先解除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比较特殊的法定解除权——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从法律规定来看,委托合同的解除权是形成权,只要一方解除合同的意思到达对方,合同即被解除。建议挂名法定代表人采取发函等较为正式的方式行使解除权。

其次,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与公司协商要求退出公司并办理工商变更或涤除登记。需要注意区分变更登记与涤除登记:变更登记适用于已确定下一个法定代表人身份之时,可以直接将挂名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已确定的人选;涤除登记适用于未确定下一个法定代表人身份之时。例如本案中沈某要求退出A公司,但届时A公司尚未选出下一个法定代表人,此时沈某仅能要求涤除登记,而不能要求变更登记。

再次,如果无法协商一致,挂名法定代表人可以向公司发律师函要求办理变更或涤除登记。发律师函可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且可以缩短问题解决时间,无须历经漫长的诉讼程序,且保证有据可查。

最后,协商与发函都无果的情况下,挂名法定代表人应及时提起诉讼。需要注意诉讼应以公司为被告,而非实际控制人。

公司治理建议


1、“挂名”法定代表人不得直接要求公司将指定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

前文已阐述了涤除登记与变更登记的区别。实际上,在公司没有形成选举新法定代表人决议的前提下,挂名法定代表人无权也无需请求公司将指定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

挂名法定代表人无权要求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指定人选,是因为选举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自治事项,他人无权干涉或强迫。本案中沈某要求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程某的诉请被法院驳回就是因为法院认为A公司股东之间尚未就是否应由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形成决议,而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属于A公司的内部治理事项,他人无权干涉。

实际上,是否变更为指定股东,不会根本上影响挂名股东的利益。只要涤除了工商登记,挂名股东就无须再承担新的法律风险。至于涤除之后应由谁来担任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无人担任新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公司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属于公司应考虑的事项范围了。

2、公司仅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事项存在法律风险

公司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实质上是由于公司发生了登记事项的变更,即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后,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后逾期仍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公司在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后应及时召开股东会选举法定代表人,确定好新法定代表人人选后及时进行登记。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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