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皓律师

沈皓

律师
服务地区:安徽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离婚民事起诉状

来源:沈皓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8
人浏览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   ,女,汉族,198   年  月  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联系电话:    。

被告李     ,男,汉族,198  年 月 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    ,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

2、判令婚生子李    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3、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约75万元(注:房产位于          ,价值约70万,吉利美日牌皖    号牌汽车价值约  万元);

4、判令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债务10万元;

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无过错方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6、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经熟人介绍相识,后于2006年11月2日登记结婚。2007年1月26日,生育一子    。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事务,经常发生争吵,被告以工作为由经常不在家居住,对家庭事务不管不问。

201  年  月份左右,原告发现被告有婚外情,之前以工作为由不回家均是与第三者在外同居。为了挽回双方的婚姻,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流沟通,希望被告能够回心转意,但是所有的努力都无济于事,被告屡教不改,继续与第三者来往,没有丝毫悔改之意,被告的行为不但严重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而且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与精神伤害。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根本无法继续生活。2016年3月4日,被告以生活和工作为由向原告弟弟借款10万元,此外,夫妻双方再无其他债权、债务。综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婚姻法》相关规定,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9年  月  日

以上内容由沈皓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沈皓律师咨询。
沈皓律师
沈皓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863人好评:4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B座37层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沈皓
  • 执业律所: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401*********065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安徽
  • 地  址: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9号东怡金融广场B座37层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