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各级法院交强险实行不分责、不分项赔偿。
来源:姚迪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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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保险公司均负有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第三者直接赔付的法定义务。”
交强险不分责,指事故车辆在交通事故中无论有无责任,都要承担交强险122000元。不分项,指受害人医疗费、死亡伤残费、财产损失费在交强险122000元中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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