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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企业保护与传承初探(二)

来源:殷豪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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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前几天的家族企业保护与传承初探(一)中简单的介绍了笔者操作过的几个家族企业保护与传承案例。家族企业保护与传承的第一步是了解家族企业自身存在哪些法律风险,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如何保护家族企业。如果家族企业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更谈不上家族企业传承的问题了。另外,家族企业保护与传承如何与家族其他财富保护与传承有机结合起来,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一、家族企业保护与传承常见的不规范操作方式


案例一:让亲友代持家族企业股权


山东淄博某企业(本案例中简称“A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为两个自然人甲和乙。A企业由于效益比较好,拟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我们团队在对A企业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时,发现A企业历次股权变动有些异常。后与A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和A企业管理团队进行了沟通确认,A企业工商登记的股东均为代A企业实际控制人丙代持A企业股权,丙担任A企业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A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甲和乙为丙的远房亲戚,甲和乙与丙签署有《股权代持协议》。根据《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该等股权代持合法有效。但该等股权代持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如由于甲或乙的个人或家庭债务问题导致甲或乙代为持有的A企业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丙只能向甲或乙主张损失赔偿。且甲或乙因自身的婚姻或继承问题,也会牵涉到甲或乙代为持有的A企业股权。


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A企业上市,除了没有股权代持行为外,还要求A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能有变化。另外,证监会并不认可代持股权还原而实际控制人没有变化的主张。为了规范A企业的股权代持行为,保护丙的家族企业,同时也为了确保A企业符合境内上市要求,我们协助丙通过代持股权还原的方式,确保丙家族直接持有A企业的股权,避免因股权代持纠纷导致丙家族合法利益的损失。


案例二:早早地将家族企业股权转让给成年或未成年子女


江苏常州某家族企业(本案例中简称“B企业”)的股东为张总夫妻两人,张总夫妻两人年龄均在60岁左右,其唯一的儿子也在B企业工作,负责B企业采购业务。境内某大型投资机构有意收购B企业,委托我们对B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出具收购方案。后由于估值等原因,境内某大型投资机构收购B企业的事宜最终没有完成。由于张总产业比较多,看到儿子表现也不错,而且张总儿媳妇为张总生了两个孙子,非常开心,一年前张总夫妻把B企业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其儿子,张总夫妻专心于其他产业。前一段时间,张总打电话给我说,由于其儿子染上了赌博的恶习,已将B企业的股权和资产都抵押出去还赌债了,希望我们团队提供紧急法律帮助。在B企业财务部门的配合下,我们团队对B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梳理,对于B企业合法的债务,张总协助B企业进行了偿还,以确保B企业不因债务问题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同时,我们建议张总将B企业的股权收回,不再交给其儿子经营。同时,对于张总希望将家族企业直接传承给其孙子的想法,我们提出了遗嘱、保险和家族信托的组合传承方案,并首先协助张总将其名下的各类产业进行了重组,确保后续家族企业保护与传承计划的顺利实施。由于篇幅关系,后续相关文章会详细介绍该家族企业保护与传承的具体情况。


案例三:未依法清算经营不善家族企业


我们操作过的部分项目,家族企业创始人甚至都不知道自己注册过多少企业,哪些企业正常经营,哪些企业已经被注销,哪些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依法清算公司的,上述人员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家族企业的创始人应对自己家族成员对外投资企业的情况要熟悉,区分不同情况,该重组的就重组,该清算的就清算,该注销的就注销,否则某个家族企业的债务可能牵涉到其他家族企业,也会牵涉到家族企业之外的其他家族财富。


上海奉贤某家族企业(本案例中简称“C企业”)的股东为李总父子两人,C企业的效益不错,每年都有比较可观的利润,具有较好的上市前景。我们团队在梳理李总对外投资企业时,发现李总有对其他企业进行投资,且有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或监事职务,部分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尚未被正式注销。经与李总沟通,其自己也不清楚注册过多少企业,我们团队协助李总整理了其存放重要材料的保险柜,又发现了一些以前注册的后由于各种原因不再继续经营的企业。考虑到该等不再经营的企业既可能会影响李总其他家族企业和其他家族财富,又会对C企业将来上市造成影响。我们协助李总将其对外投资进行了清理,并依法清算和注销了一些不再需要的家族企业。


案例四:家族企业资产与家族资产不分


我们操作过的部分项目,家族企业创始人把家族企业资产当成家族资产,当做家族的提款机,需要资金时直接通知家族企业财务把资金从家族企业账户汇到其他账户。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家族企业资产与家族资产不分,可能导致家族成员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真功夫股东蔡达标因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被判处刑罚。


案例五:通过关联交易将家族企业收入和利润转移到其他家族企业


我们操作过的部分项目,家族企业创始人在境内设立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或在境外设立贸易公司等,家族企业与上述企业通过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来转移家族企业的收入和利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因此,家族企业通过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转移收入和利润存在着被税务部门追缴税收的风险。


案例六:超越家族能力认缴家族企业注册资本


根据最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因此,无论是有限公司,还是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可以以认缴注册资本的方式对家族企业进行投资,而不需要实缴到位。我们操作过的部分项目,家族企业创始人为了显示家族企业的实力,不顾家族企业的实际资金需求,不切实际的增加家族企业的注册资本,从而导致家族对家族企业承担缴纳巨额出资的义务。虽然家族企业股东可以通过延长认缴期限的方式来推迟实缴注册资本到位,在一定情况下,如果家族企业存在负债等的情况下,如相关债权人要求,家族企业股东存在着被人民法院要求提前缴纳认缴出资的风险。


家族财富的保护与传承,是通过遗嘱、家族信托、保险、法律委托和慈善基金会等法律工具,防范家族成员和家族财富遭受到离婚、继承、内斗、代际传承、二代风险、外来倾轧和管理缺位等各种内部的和外部的、合法的和非法的风险,以维护和促进家族的发展。家族需要通过上述法律工具的组合来进行家族企业保护与传承工作。


二、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部分法律工具简要介绍


1、遗嘱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工具中,唯有遗嘱能够将家族的所有财产进行安排,还可以对接其他法律工具,实现家族的意愿。但遗嘱的法律风险也是很明显的,遗嘱无法杜绝各类遗产纠纷,即使有遗嘱,家族成员仍然可以质疑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而引发各类遗产纠纷。著名的如霍英东遗产纠纷案和"香港小甜甜"龚如心遗产纠纷案等。


因此,遗嘱需要与其他法律工具对接才能最大化的实现遗嘱的作用。


2、婚前财产协议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签署婚前财产协议,虽然能一定程度上保障家族财富利益,但实际效果并没有这么理想。如婚前个人财产可能在婚后转化形式、婚前个人财产可能变成婚后混合财产和婚前家族企业股权在婚后所产生的各类收益等,这些财产在一定条件下都有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家族信托


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家族信托对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规划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信托财产能实现全面的风险隔离,信托权益分配具有灵活性。另外,家族信托具有连续性与稳定性的特点,家族信托可以真正实现保障家族后代生活,保全家族企业,保障家族财富的长久传承。


2013年至今,已经有十多家信托公司推出了家族信托项目,境内不少富豪家族设立了自己的家族信托。


4、保险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产品由专业保险机构设计并提供服务,便于开展税务筹划,实现中长期的财富管理规划,有效避免家族成员挥霍遗产。但保险在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中的局限性也比较明显,如保险管理财产仅限于资金,不适用于股权和不动产等非资金类财产。另外,保险本质上是风险控制工具,而非资产管理工具,且保单购买后流动性差,不易变现。


5、慈善基金会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从基金会的设立目的来看,公益并非基金会的唯一目的,基金会可以同时为设立者及其家族成员分配收益。捐赠给基金会的财产归属于基金会,捐赠财产与家族财产相隔离。基金会的独立性不但使其成为高净值家族投身慈善事业的重要途径,也使其成为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的重要方式。


根据相关新闻媒体报道,传媒大亨、新闻集团掌门人默多克最为人津津乐道的就是他与第三任妻子邓文迪的离婚案件。他与邓文迪在1999年结婚,携手走过了14年,最终因为感情破裂,在2013年离婚。当时外界猜测,邓文迪或许能拿到10个亿的离婚分手费。媒体猜测的数字与最后公布出来的结果相差甚远,邓文迪只获得了位于纽约和北京的两套房产而已,这和默多克当时134亿美元的身家相比,简直是九牛一毛。默多克很早之前就通过遗嘱、保险、家族信托和法律委托等方式,将他的婚前财产进行了隔离,不受婚姻关系的影响,避免了日后因为离婚诉讼或者意外而产生财产争夺,影响家族财富。


家族企业保护与传承涉及的家族企业应该是合法经营和持续经营的优秀家族企业。对于拥有家族企业的家族来说,除了家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家族的婚姻风险、继承风险、债务风险、税务风险和家人保障风险等均会影响到家族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如何隔离家族企业风险,如何破解富不过三代的魔咒,如何确保家族企业与家族及家族其他财富之间良性互动,需要家族尽早进行合理的家族财富保护与传承安排。为什么要尽早进行安排?原因之一是家族财富传承风险何时来临具有不确定性,原因之二是家族财富传承风险来临时,家族财富传承安排已经来不及了,如家族的子女婚姻风险和继承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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