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丽卿律师

侯丽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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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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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来源:侯丽卿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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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由来


    1、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2、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53条之一作出修订,包括将犯罪主体的范围从“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扩大到任何主体,并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3、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解释。

二、案件统计

    截至2017年7月25日,我们在无讼案例上检索到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案由的刑事裁判文书共计1433件,其地域分布和年份分布如下:


三、法条解读


主体认定:

    2017年5月,最高法和最高检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发布典型案例共计13件。从犯罪主体来看,13件案例全部被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无单位犯罪情形。但事实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可以是单位犯罪。认定单位犯罪的要件:

    1、是否为了单位的利益。比如,行为目的是否系为公司经营,例如推广业务和妨碍公司竞争对手等。

    2、是否体现了单位的意志。在大部分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中,行为主体往往是单位高管和项目负责人。

情节认定:

      最高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数量认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

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在实践中,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量的认定是量刑的关键,而侦查机关一定会面临大量的数据处理问题,如何将数据合理去重,删除不真实信息成为侦查起诉中的难点,法条明确指出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那么这里的除外证据是否还是应该由上述个机关收集呢?


造成严重后果

    严重扰乱公民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应确定为情节严重。当然,并非只有犯罪后果实际发生才构成情节严重,可以结合犯罪结果的发生与否,或是特定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所面临的风险大小来确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案例:2016年8月19日,临沂女学生徐玉玉被诈骗电话骗走上万学费,郁结于心离世。这起案子主观上利用信息犯罪,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四、结束语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而在各类信息中,个人信息的价值日益凸显,成为数字经济最重要的元素之一。与之同时,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个人信息安全成为一个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对于公民信息罪的正确理解,了解立法背景,有助于社会信息化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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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侯丽卿
  • 执业律所: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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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301*********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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