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也算是盗窃,小心了!
这种情况也算是盗窃,小心了!
如果是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后,又通过挂失的方式将卡内他人存有的钱取走,也是盗窃行为,数额达到立案标准,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学关于盗窃罪理论,以私立的手段,剥夺他人对财物的占有,都应当视为盗窃。当然是否构成盗窃罪,需要结合盗窃财物的价值、次数、场所及手段等。
本文关于出借银行卡给他人使用,使用人存入款项后,由使用人对该款项进行占有,而此时出借人只是一个名义的持卡人,其通过挂失的手段(此时其本人不知道卡的密码)更换密码后,将卡内的钱全部取走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明知道不是你的钱而取走,即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挂失的手段既是采用私立的手段剥夺他人的占有。
案例:“晏某盗窃案”来源于《中国审判》2010年第51期“案例选登”:被害人苏某与被告人晏某原系朋友关系。早在2005年5月31日,苏某经晏某同意借晏某的身份证到工商银行内江市中心支行新开了一个个人活期存折账户,并陆续存放几十万元人民币。2008年3月,晏某陪同苏某到银行取钱后,获知苏某在其账户上还有10余万元的存款,便心生不良念头。4月21日,晏某在苏某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身份证向银行进行了挂失,重新办理了存折,获得了原始密码并设置了新的密码,然后于5月17日、18日分两次取走了10.1万元人民币和1500余元利息。后经苏某报案而案发。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侵占罪、诈骗罪、盗窃罪、不构成犯罪四种观点,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