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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政策演变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11-19 浏览量:0


1、《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粤府94号)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首次提出“留出土地”概念。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2000〕43号)决定,于20007月12日失效。该文第二十三条“市、县国土部门在实施征地时,应对被征地单位发展经济和改善生活所需的用地作出统筹安排,一般可按不超过所征用土地面积的百分之十留出土地,由被征地单位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已留出的土地尚未进行非农业使用的,应继续耕种;进行非农建设或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被征地单位利用所得征地补偿费在当地兴办的企业,税务部门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减免所得税优惠,但减免时间最多不超过三年”。

219991224日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提出预留地概念。该文第三大点第三段指出“经济发达地区或城乡结合部,可按照规划用途预留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确定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发展农业生产或从事多种经营,有条件的地区可允许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补偿入股、兴办企业”,但该通知没有法规政策的效力,仅仅是一种操作指引,可为也可不为。

32005年3月14日《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农村“三化”建设的决定》(粤发[2005]4号),明确建立留用地补偿制度。26点“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建立‘留用地’补偿制度,按实际征地面积10-15%的比例划给被征地单位作生产发展用地。”

42007年6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实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粤府[2007]60号),逐步完善留用地制度。第四点“要继续完善留用地安置政策,征地单位应按实际征地面积的10%至15%留出或划出土地给被征地集体,作为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发展用地,并负责留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所需的一些费用(安置补助费除外)。”

52009年6月19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制定行政法规,将留用地制度以法的形式加以固定。第三条“留用地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的10%至15%安排,具体比例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以及项目建设情况确定”。

6、2016年4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对留用地制度的落实作进一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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