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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擅长:知识产权,互联网纠纷

商标质押解决融资难题

来源:朱德宝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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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质押意义:

1. 补充抵押物不足,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资金融通,为企业运营发展提供资本支持。

2. 商标是企业无形资产,是企业品牌知名度、产品品质、企业实力和信誉等的集中展现,商标质押成功运作有助于提高企业品牌知名度、消费者信赖度、社会美誉度。

3. 商标质押是知识产权商业化的重要体现,彰显创新价值,对企业增强创新意识有积极作用。

4. 商标质押可跨地域申请。

商标质押条件:

1. 商标知名度较大,社会评价较高。

2. 企业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好。

3. 企业经营稳定、财务良好。

4. 商标法律状态无瑕疵。

商标质押注意事项:

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2.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办理质权登记,登记申请应当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

3. 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直接办理,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

4. 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商标注册号

5. 申请商标质权登记提交材料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本。

6. 商标质权登记申请登记文件齐备的,商标局予以受理。自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7. 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办理变更登记。

8. 因被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延长、主债权未能按期实现等原因需要延长质权登记期限的,双方应当在质权登记期限到期前办理延期登记。

9. 质权登记期限届满后,该质权登记自动失效。

商标质押所需材料:

1. 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2. 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4.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5. 出质注册商标的注册证复印件。

6. 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相关法规:

《担保法》

第七十一条质权人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及质权的实现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七十五条 可以质押的权利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九条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八十条知识产权质权的效力

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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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德宝
  • 执业律所: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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