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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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

【王博律师】诉讼时效是什么?

来源:王博律师
发布时间:2019-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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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一旦对方提出,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3-15)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7-23)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律师分析】

1. 概念: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避免“权利的沉睡者”。如在法定时效期内不主张权利,权利人胜诉权利将归于消灭。如对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法院将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判定败诉

2. 适用范围: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对于支配权、抗辩权、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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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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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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