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成亮律师

张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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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公司企业,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企业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退休时无法享受社保待遇如何维权?

来源:张成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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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考案例

(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1108号

二、 裁判要点

江苏省高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和员工双方均依法享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本案中用人单位、员工毛某均没有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仍然按照原相关待遇继续履行,表明双方自愿继续保持劳动关系。因毛某实际离开公司的时间是2014年11月3日,劳动合同终止时间应以毛某实际离开时间为准,故二审判决认定毛某的仲裁时效应该从2014年11月3日开始计算,并无不当。

法院庭审

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因《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故二审判决认定毛某的应缴费年限应从2004年2月起算,至2014年11月3日计算损失的工作年限为10年,亦无不当。

三、律师观点

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张成亮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社会保险待遇

同时,依据江苏省高院、省仲裁委《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实不能补缴或者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照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赔偿。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用人单位应按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以当地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缴费基准,并按其应当缴费年限确定养老金数额,按月支付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并随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调整而调整。”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员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保缴费机构明确无法补缴,导致员工无法正常办理退休手续的,员工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赔偿损失。

公平正义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在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前提下,在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向员工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员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终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和员工法定的权利,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仍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上述规定赔偿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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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成亮
  • 执业律所: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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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320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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