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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支付

来源:刘琼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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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建设工程律师_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支付


一、合同无效时工程款支付的法律问题 沈阳工程律师刘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关于工程款的支付仍然会产生与有效合同相类似的法律后果,即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与否作为结算款支付与否的法定要件。此解释无疑是对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法律后果相关规定的突破。《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条文集中体现了合同无效后应当依法恢复原状,各自返还,并根据过错责任承担损失的法律原则,确定了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基本精神。而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在法律原则相一致的前提下更重于保护合同双方的实际财产权利,进一步强调了公平、诚信、等价有偿的法律精神,因而将对建筑业界结算纠纷正确适用法律,承、发包双方正当行使权利、承担责任产生深远影响。

二、无效合同的工程款认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合同有其特殊性,承包人的劳动已经物化为建筑工程,若合同被认定无效,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无法适用返还财产的原则,因而只能适用折价补偿方式,即发包人通过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对承包人的劳动进行补偿。那么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进行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应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此规定的目的是平衡当事人双方间的利益关系,便捷、合理地解决纠纷。当然,若当事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工程量的增减,因而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时,则可以按实结算,即通过审价确定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向发包人交付合格的建设工程,否则发包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便不能实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区分了建设工程合格与不合格两种不同的处理原则,上述规定是对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处理原则。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则分别两种情形予以处理:(1)工程经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但如果该工程系由发包人修复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2)工程经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不得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有效合同,若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同样也不能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15998229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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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琼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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