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诗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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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否需经配偶同意?

来源:冯诗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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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疑问

律师朋友应该经常能接到电话咨询,当事人问道:“我打算受让某公司股东名下的股份,但是听说转让方夫妻感情不和,如果他妻子不同意他转让股权的话,我受让股权会不会有法律风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需要他妻子出一个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吗?”

前言

在一般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股权投资款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出资款转化为股权时,持有股权的一方在转让股权时,是否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未经其配偶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呢?

法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够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律师建议

一、股东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取得的股权,其各项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并未规定股东转让股权需经其配偶同意,因此,未经配偶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仍然有效。

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建议受让股权的自然人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要求转让方提供配偶同意股权转让的书面文件或者授权委托书,从而避免在协议签订后出让方配偶主张合同效力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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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冯诗昌
  • 执业律所: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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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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