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应良律师

周应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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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

来源:周应良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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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书记员:

云南CXD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人马MM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的代理人出席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本案庭审查明的相关事实,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被告人的刑事量刑部分,恳请法庭结合以下情节对其从重处罚。

1.被告人作案手段及方式极其凶残,被告人乘原告人没有防备的时候,用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对原告人实施加害,且被告人对原告人实施加害的部位均为致命部位,可见被告人的作案手段及方式极其凶残,主观恶性较大。

2.被告人选择作案的时间系在原告人为同村村民帮忙办喜事吃饭的时候实施,该时间段人数较多且地点系公共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被告人的行为有争霸一方之嫌疑,其行为严重影响村风民风,如果对其量刑过轻,其他村民有可能因为邻里纠纷予以效仿。

3.被告人从侦查阶段至庭审过程中均未彻底坦白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马兴林等人的证人证言,原告人在整个过程中均未与被告人发生争执更没有打斗,整个事件均是被告人有蓄谋的、恶意的单方面杀伤原告人。

4.被告人及其家属从案发至今未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无悔罪表现,至今无知罪、悔罪的情节。

5.根据所有在卷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告人在本案中有任何过错行为,被告人辩称的其作案动机仅仅是其单方说辞。

二、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对原告人的各项损失依法应予以赔付。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铁发西给原告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无法弥补的精神伤痛。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规定,被告人应当对受害人进行民事赔偿。

1.医疗费52647.64元。

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收款凭证予以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人支付的医疗费有鲁甸县人民医院出具的门诊收费清单以及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发票及清单予以证实,应当予以支持。

2.误工费31497.2元 。
根据《人损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人因被两被告人殴打致重伤住院治疗,原告人李亚威受伤致八级伤残持续误工,误工期有具有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员出具专业意见予以证实,所以原告人主张的误工费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3.护理费17034.2元。

此次受伤原告人共计住院46天,经过鉴定,原告人的护理期限为60日,这一期间遵医嘱由原告人的家人负责照顾护理。根据《人损解释》第21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的规定,原告人主张的护理费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4.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结合云南省2017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原告住院46天,所以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为4600元。

5.营养费10600元

原告人经诊断为:1、胸壁贯通伤;2、右侧血气胸;3、失血性休克;4、肋骨骨折等多项伤情,加强营养系必然要素,且在病历中出院医嘱一栏,医生也明确了出院后需营养饮食。原告人住院治疗46天,鉴定机构对原告人需要加强营养作了明确意见并确定营养期为60日。原告主张100/天的营养费合法合情合理,应当予以支持。

6.鉴定费2600元有鉴定机构出具的发票予以印证,该费用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确认案件的损失而进行的,属于必要费用应当予以支持。

7.关于残疾赔偿金和其他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及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本案原告人被被告人故意杀伤致轻伤一级以及10级伤残等级的严重后果,给原告人及其家属均造成严重的身体损害及精神损害,被告人依法应当赔偿原告人残疾赔偿金、以及其他损失精神抚慰金。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代理人:云南CXD律师事务所

                                            周应良律师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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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周应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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