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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如何认定?

来源:何观舒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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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该如何认定?

何观舒:经济犯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是指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认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和单位,即雇主和用人单位。必须是负有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义务,如果没有这个义务,当然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如在建筑行业中,房地产公司作为建筑项目的发包方,将项目发包给承包人负责建造,由承包人自己负责招聘工人进行建造并支付工人工资,此时的用工主体为承包人,而不是发包方,如发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应以承包人为主体。

 

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客观行为的认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1.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二)逃跑、藏匿的;(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但是,需要注意的,虽然行为人离开公司去外地,但依然留有其他人员在协调处理拖欠工资的相关事宜,不能认定为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认定

所谓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是指行为人银行存款、名下资产等可能支付得了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但行为人拒不支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的资产处于查封状态,即使行为人的资产足够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也不属于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情形。或者行为人因经营不善,导致贷款收不回、库存的货卖不出去,造成流动资金链条断裂,且单位账户在案发时段日常并无大笔资金余额,也不属于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的情形。或者在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由于政府部门的介入,导致行为人对单位的资产没有实质的处置权,这种情况也不属于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情形。

3.数额较大的认定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包括拒不支付单个劳动者劳动报酬和拒不支付多个劳动者劳动报酬。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具体的数额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5]4号)的规定,数额较大的标准分一、二类地区予以确定: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6个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标准掌握在: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二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15个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标准掌握在: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报酬累计在一万元以上,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认定

根据《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以下是不属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情形:1.如果行为人没有逃匿的情况下,或者有关部门未说明行为人有逃匿的情况下,就采用《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方式通知的,不属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情形;2.政府有关部门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被依法撤销的;3.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令支付尚未生效的,如处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阶段而未作出最终生效决定的。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经济犯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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