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观舒律师

何观舒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

哪些税收违法行为会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有哪些刑事风险?

来源:何观舒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0
人浏览

哪些税收违法行为会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有哪些刑事风险?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5月,全国税务部门累计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22750件,累计推送联合惩戒30多万户次。当事企业受到多部门的惩戒,在贷款融资、注册登记、企业负责人乘坐交通工具出境等多方面受到限制。

 

一、哪些税收违法行为会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

税收违法黑名单,是指对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等税收违法案件进行登记,并予以公布。税收违法黑名单不仅公布案件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处罚情况,也公布违法当事人的名称(名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注册地址等基本信息。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将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并予以公布: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6.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7.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8.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这里所称“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是指检查对象在税务局稽查局案件执行完毕前,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

9.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办法》还规定,对于符合上述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经行政复议或者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如果是尚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也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来处理。

 

二、企业上了税收违法“黑名单”的补救措施

如果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有什么补救措施吗?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根据名单是否已经向社会公布,存在不同的方式:

1.在公布之前,对于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将案件信息录入相关税务信息管理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

2.在公布之后,对于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3.对于符合《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当事人,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处理。

以上规定,是针对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当事人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属于《办法》第五条除偷税、逃避追缴欠税以外的行为,并不在此补救措施之中。

 

三、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刑事法律风险

《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六节规定了十四种与税收相关的罪名,但从税收违法黑名单中的税收违法案件来看,数量最多的五类案件分别是: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逃避追缴欠税,涉嫌的罪名分别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逃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发票罪。此五个罪名也是常见、多发的税收犯罪案件。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比较常见、多发的税收犯罪,在“打虚打骗”专项活动下,虚开案件频频暴发,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如合肥破获的特大团伙暴力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900多亿。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律法规,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虚开行为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四种虚开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入罪门槛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的规定,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调整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而且处罚重,最高刑期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可以说是税收犯罪当中最为严重的罪名。虽然法[2018]226号通知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数额作了相应的调整的,但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税额一般都比较大,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因此,存在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风险。

 

(二)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逃税罪的立案标准是采取“数额+比例”的形式,必须要同时满足数额标准和比例标准才符合逃税罪的追诉条件,即逃避缴纳税款5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这个百分比是逃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

此外,逃税罪有一个税务行政前置程序,即“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税务行政前置程序的适用也有一定的限制,“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三)逃避追缴欠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需要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如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具体来说应符合四个条件:一是存在欠税的前提条件;二是实施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三是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四是无法追缴的欠税数额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如果行为人欠税达到一万元以上,但不存在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行为,而是由于经营不善等原因无法缴纳税款的,则不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

 

(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行为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所谓“假报出口”,可以分为: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其他欺骗手段”是指除了“假报出口”以外的,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而实施的欺骗行为,具体包括: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虚开发票罪

虚开发票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的罪名,虚开的对象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也即普通发票。虚开的形式也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样,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标准相对的比较高,“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税款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5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应予立案追诉。虚开发票罪也的量刑也比较低,存在二个档次量刑:一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二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税收违法  黑名单

 


以上内容由何观舒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何观舒律师咨询。
何观舒律师
何观舒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134人好评: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7号高德置地春广场B座8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何观舒
  • 执业律所: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03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87号高德置地春广场B座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