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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后应当书面续签

来源:高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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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案例:小杨在一家公司的已经工作两年多了。2017年3月9日,小杨刚入职时和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可是,这份合同于2018年3月8日到期后,公司一直没有主动和小杨重新签订书面合同,虽然公司给小杨升职加薪了,但小杨很担心自己没有劳动合同的保护。于是,小杨主动找到了公司的人事经理,人事经理却告诉小杨:“不需要和公司书面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会自动续签的。”小杨对此仍有顾虑,公司人事经理的说法是否有依据呢?



律师观点:在我国,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三种类型,其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了终止时间。案例中,小杨入职时签订的就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并不存在自动续签一说。如果,公司和小杨都同意继续维持劳动合同关系的,应该书面续订劳动合同。

小杨的第一份劳动合同已经因期满而终止,公司未与小杨书面续订合同,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在现实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会随着入职后工作资历的增加而进行上调,职位也可能会变动,此时劳动合同内容已经变更,但若未明确到书面中,将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理解为包括“未书面续签”。

小杨所在的公司应从“新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最长不应超过满一年的前一日),每月向小杨支付两倍的工资。如果,在满一年时,公司还未与小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就视为在满一年的当日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期限和时效

当然,小杨如果想向公司主张两倍工资差额,将会受到两倍工资期限和仲裁时效的限制。关于双倍工资的期限,应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也就是说,小杨最长可主张“2018年4月10日——2019年3月8日”期间的双倍工资。不过,该双倍工资还将受到仲裁时效的约束,超过1年仲裁时效,如果公司提出时效抗辩,小杨的主张将不被支持。部分观点认为,应当从未签劳动合同满一年的当日作为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将11个月内的双倍工资视为一个整体,根据这一方式,本案例中应从2019年3月9日起计算1年的仲裁时效。本人更加倾向于另一种更加保守的起算方式,即应当按天分段起算仲裁时效,这司法实践中普遍支持的起算方式,假如,小杨在2019年10月10日申请劳动仲裁,则仅剩“2018年10月10日——2019年3月8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未超过1年仲裁时效。(丨高洋  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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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洋
  • 执业律所: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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