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青律师

王金青

律师
服务地区:山东-聊城

擅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最高法院:单位承担工伤责任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来源:王金青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10
人浏览

最高法院判要点:

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以上内容由王金青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金青律师咨询。
王金青律师
王金青律师
帮助过 1300人好评:1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金青
  • 执业律所: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715*********98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山东-聊城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