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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刑事辩护律师为都江堰贩卖毒品罪被告成功争取法定最低刑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10-28 浏览量:0

成都刑事辩护律师为都江堰贩卖毒品罪被告成功争取法定最低刑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四川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绰号“***”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住*********组。2000年12月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3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年1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市看守所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年1月23日下午12时40分许,经事前电话联系,被告人********小区大门附近,将一小袋净重0.85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俗称“冰毒”)通过微信收帐形式以200元人民币价格卖与**,交易完成后,被警察挡获。民警从被告人**驾驶的号牌为川A**的黄色**轿车里查获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9包,共计净重13.53

 

辩护人吴国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

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张**系自愿认罪伏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自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起,到公诉机关审查起诉,直至今天法庭审理时,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以诚恳的态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其积极、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人民法庭的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根据。同时被告人**主观上对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严重匮乏,对法律无知,被告人当庭的悔罪表现深刻。根据201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5(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同时,据辩护人所知被告**积极与家属联络强烈要求家属在法院判决前主动交纳罚金,认罪悔罪态度明显,根据我国一贯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二、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贩卖毒品数量为13.53克有异议。本案明确贩卖的毒品重量应为0.85,另外12.68克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数量。

..............................................

三、本案中购买0.85克毒品的买家王**不是吸毒者(依据为......),但她又对侦查机关交代她在吸食冰毒(见........)。而且在毒品交易前三天证人王**已被限制人身自由依据为.............)。

辩护人认为证人王**在被羁押的情况下,为了自己争取立功表现和掩盖其真实毒品来源而向侦查机关作了虚假供述,其证言疑点重重不能完全采纳。

 

四、在201*年*月23日15时买家王**的询问笔录(本案证据卷**页)中,侦查人员一开始也问的是:“...............”显而易见,对被告人张***的的抓捕属于“控制下交付”的抓捕,本次毒品交易已经处于公安机关的完全控制之下,被告人张**送完货便被公安机关抓获,本案的毒品交易实际是不存在毒品真实购买方的交易,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张**存在其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1、很明显.......本案属于“特情引诱犯罪”案件。依据(法【2008324《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运用特情侦破毒品案件,是依法打击毒品犯罪的有效手段。对特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要区别不同情形予以分别处理。行为人本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意图,而是在特情诱惑和促成下形成犯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的,属于“犯意引诱”。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受特情间接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参照上述原则依法处理。

本案因特情介入,对被告人张**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2、本案涉案冰毒全部被查获,还未流入社会,未对社会造成现实的危害。根据司法机关对本案查获的毒品可知,本案被告人张*8涉案毒品案发当时即全部查获,故对社会的危害性较低,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六、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威慑潜在的犯罪人,是国家制定、诉求、裁量、执行和监督刑罚所预期想要达到的理想效果。从本案案卷材料中,可以看出:案发张》》听从办案警官指示、服罪悔罪态度明显,且张**现有年幼女儿(张**8岁,张**2岁)需要抚养。张**所在村委会也认为张**如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不良影响!请求法院给张**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尽管所涉及的罪名属刑事犯罪,但其所实行的行为本身产生的社会恶果较小;同时,考虑到被告人有正当收入,与职业毒贩有根本区别,其本身吸毒也是毒品的受害者,本案毒品交易实际上无真实买家,毒品未扩散,未对社会造成较大危害,认罪态度好且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诚恳。基于以上事实,综观全案事实与证据,以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政策,恳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考虑!

                         张**辩护人:吴国强律师

                                

                                201*年 * 月 *日

 

**市人民法院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十七条笫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4日起至2025年1月23日止)

二、***市公安局扣押在案的用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可疑物18袋及包装盒两个,手机两部,由**市公安局执行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号牌为川A**黄色**轿车一辆,由***市公安局发还给车辆所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案例评析】

一、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他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这时的他可以说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应。面对审讯人员严厉的目光,他便会不知所措,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早已忘记。莫说不懂法律的人将会无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算是懂得法律的人此时也会完全忘记。同时由于他所处的特殊的环境特殊的地位,即使他头脑还是清醒的,他也很难真正做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数犯罪嫌疑人是在家属不在场的情况下被抓的,直到办案人员发来通知书时,家属们还蒙在鼓里。此时家属们最想了解的就是他们的亲人到底犯了什么罪,到底有多轻或者有多重,到底什么时间才能让他恢复人身自由等等。但他们只能是道听途说,就算有些家属急急忙忙花钱找门路,能够很快得到一些案情,但也只能是传来之说。别人怎么说他们就只能怎么听。心里根本就没有底。等到自己的亲人最后被判刑了,才真正了解到全部的案情。如果您能够及时的聘请律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可以第一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彻底了解案情,让犯罪嫌疑人自己亲口说出案件的原委。律师作下全面的纪录并由犯罪嫌疑人自己亲笔签字确认。这样得到案情才是最真实的,没有任何水分。当您真正了解了案情以后您就可以定下一个具体的计划,从而开始为您的亲人能够早日恢复自由而奔忙。按照法律的规定,律师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为他进行法律咨询。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特殊地位,加上对法律知识的缺乏,犯罪嫌疑人往往由于不懂得法律,不敢大胆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当犯罪嫌疑人被抓后,家属就应当立即为他聘请律师,有了律师的及时咨询,犯罪嫌疑人就会心中有底。按照规定,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代为提出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如果您为他聘请了律师,律师对审讯人员损害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行为就可以代替犯罪嫌疑人进行申诉、控告。随时监督办案人员的审讯过程,从而真正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律师可以为犯罪嫌人申请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后无论是他自己还是他的家属最盼望的就是犯罪嫌疑人能够早日恢复人身自由。恢复人身自由的途径之一就是取保侯审或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取保或被决定监视居住后就可以走出看守所,就可以与家人团聚。当然并非所有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被取保或决定监视居住。律师可以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后认真对案件进行分析,凡是依法可能被变更强制羁押措施的的律师就会及时的提出申请,这样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很快的恢复有限制的人身自由。

三、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前,辩护律师通过与当事人、委托人的沟通等方式了解案情后,可以从专业的角度分析案件,避免侦查机关只听到被害人一面之词的情况,帮助侦查机关全面全局地办理案件,争取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撤案。

四、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律师意见书的方式向检察院提出意见,使检察院了解案件可能存在的问题,让检察院在作出逮捕决定审慎考虑,避免错捕之后所可能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一旦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侦查部门就必须释放当事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五、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不能先入为主,必须全方位了解案情,否则,无法早到案件的突破口,更无法提出有说服力的法律意见。必须抓住会见嫌疑人的机会,全面了解嫌疑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通过会见机会尽可能了解到公安机关所掌握的证据,特别是对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必须及时充分的与经办单位进行沟通,全面了解案情,除了提出书面的法律意见外,尽量能预约经办人员面谈,让辩护效果最大化。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六、刑事辩护律师是法庭防止冤假错案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力量,在办案过程中,不论标的的大小、审级高低,我们都应该合理合法地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本案据理力争使认罪伏法的被告人被判处了法定最低刑期,实现了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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