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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合同律师谈可撤销合同的情况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2-16 浏览量:0

成都郫都合同纠纷律师谈可撤销合同的情况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就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合同签订有瑕疵的,可能是可撤销的合同。合同具备可撤销的原因,是行使合同撤销权的前提条件。

《合同法》54条关于合同可以撤销的原因详情如下:

1、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实施某种欺骗他人的行为,并使他人陷入错误而订立的合同。

2、胁迫。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直接以物质性强制或精神性强制迫使对方与已订立合同。

3、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于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认识,并且基于错误认识而订立的合同。

5、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民法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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