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强律师
186-0282-8519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15101*********106
287263060@qq.com
成都市一环路北三段金牛万达SOHOC座31楼或郫都区杜鹃路46号汉正广场10楼1020室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郫都区刑事律师谈自首主犯和从犯会怎么判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1-24 浏览量:0
郫都区刑事律师谈自首主犯和从犯会怎么判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而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当从犯没有这样的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或者从犯可能有从重处罚情节(例如累犯),此时主犯也不会因从犯具有从重处罚情节而随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