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成都律师 > 吴国强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成都郫都刑事律师谈什么情形可以认定醉驾自首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1-19 浏览量:0

成都郫都刑事律师谈什么情形可以认定醉驾自首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认定醉驾自首分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无事故型醉驾。行为人在交警盘查时承认酒后驾驶,并通过吹气、抽血检测验证达到醉酒驾驶的追诉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在交警部门例行检查中,驾驶人主动承认系酒后驾驶显然属于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经盘问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情形,应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情形:单方事故型醉驾。指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单独发生交通事故,比如翻入沟底、撞到树木等物,未与行人或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事故。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打电话报警,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并非在自身伤害较重或车辆无法移动情形下,为寻求帮助无奈选择报警,可以认定为自首。

第三种情形:双方事故型醉驾。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打电话报警,或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应认定为自首。因为此时行为人报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接受公安机关到场处理,表明其有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管辖、接受惩罚的意愿。另外,根据《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吴国强律师

吴国强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0:00-24:00

律所机构: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186-0282-851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