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成都律师 > 吴国强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郫都区律师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立案标准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12-18 浏览量:0

郫都区律师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立案标准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立案标准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案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吴国强律师

吴国强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0:00-24:00

律所机构: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186-0282-851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