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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郫都区律师谈缔约过失责任如何赔偿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12-05 浏览量:0
成都郫都区律师谈缔约过失责任如何赔偿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如下:
一、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的损害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主要是于缔约之际未尽保护义务而致相对方人身权、财产权的损害,应由加害人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为最高限额问题。
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就固有利益损失中的人身损失而言,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偿。
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主要包括:
1.缔约费用,如为了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如运送标的物至购买方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
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等合同费用;
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间接损失主要包括:
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的获利机会损失;
2.利润损失;
3.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