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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都区律师谈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11-09 浏览量:0

     郫都区律师谈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虽然不同类型的合同有不同的特点,但此条规定了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中的两项原则,也就是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

  1、全面履行原则

  即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2、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之外的附随义务。合同法规定的附随义务包括:(1)通知义务;(2)协助义务,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要互相合作,像对待自己的事务一样对待对方的事务,不仅要严格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要配合对方履行义务,这项义务主要是针对债权人而言的,但又是有利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3)保密义务;(4)提供必要的条件,这项义务与协助义务密切联系,如还款人不应当深夜敲门还钱等;(5)防止损失扩大,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双方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都有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而不管这种损失的造成是否与自己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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