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成都律师 > 吴国强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郫都区律师谈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10-30 浏览量:0

     郫都区律师谈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关于除斥期间立法规定相对较为分散,其与诉讼时效是绝对不同的两个概念。此处主要谈撤销合同的除期间和撤销权的区别:

一、撤销合同的除期间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之中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具有如下特点: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二、关于撤销权的法定期间。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所以,撤销合同的除斥期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希望大家紧记这个时间,千万不要与撤销权的法定期间弄混。

 


吴国强律师

吴国强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0:00-24:00

律所机构: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186-0282-8519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