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郫都区律师谈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10-15 浏览量:0

 郫都区律师谈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

本罪的立案标准什么呢?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也就是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5000元至1万元的范围内确定本地标准。

四川省对本罪名规定的“数额较大”确定的标准数额在1万元以上对本罪名数额巨大确定的标准数额在10万元以上”。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五、职务侵占案(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川高法(2002)105号]三十八、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是指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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