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再坤律师

杨再坤

律师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涉外纠纷,证券投资,刑事案件,征地拆迁,综合

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及认定

来源:杨再坤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3
人浏览

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及认定

杨再坤律师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共同财产制下,只要是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均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依法合并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相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在共有财产制下,只要是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均应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大体上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扶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第二,个人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经营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债务为共同债务。


第三,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支出的、以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下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夫妻对外财产责任的承担


对于以夫妻双方名义向第三人所负的债务,不论采取何种财产制度该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偿还。以夫妻一方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该如何承担一直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首先,应明确该债务是婚前所负,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我国婚姻法并不完全排斥夫妻共同偿还一方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但债权人若想主张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还需要证明该笔债务用于了夫妻双方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其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配偶一方有权举证推翻。


依据婚姻法之相关规定,对于债权人而言,不论夫妻双方采取何种财产制,对于以夫妻一方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一般情况下直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举债一方的配偶就此能够证明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债权人与举债方已经明确约定该债务系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知悉夫妻间分别财产制的,即可推翻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当然,笔者认为法律对该事项的举证责任在分配上有些不公,但在现有规定下,还是希望配偶一方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能够竭尽所能。


最后,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以及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不得对抗债权人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请求偿还的权利。


(二)夫妻内部关于共同债务的认定


第一,夫妻内部共同债务认定的基本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主张夫或妻一方的对外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对该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第二,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需证明该债务客管真实存在,且该笔款项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否则不能视为其完成举证责任。


第三,法院在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作出的关于夫妻对外债务纠纷的生效裁判,也不能当然第作为处理夫妻内部财产纠纷的判决依据,举债一方仍负有证明该项债务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以上内容由杨再坤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杨再坤律师咨询。
杨再坤律师
杨再坤律师
帮助过 60人好评:1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杨再坤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1301*********81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