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嘉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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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相关法律问题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9-02-18 浏览量:0
彩礼,又称为“财礼”、“聘礼”,起于中国古代婚礼程序之一,是指订婚时男方家送给女方家的财物。现代婚事中,也有不少地区、民族有着自己地区、民族关于彩礼的风俗、习惯,现在最高院将其写入司法解释,那就是法律习惯。那么如果涉及到离婚或退婚的情况,关于彩礼这一部分,法律是如何处理的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第十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司法解释的规定很明确,但在实务操作中,判断是不是“彩礼”、如何判断“彩礼”成为了关键点。
一、所有在谈婚议价期间给付的金钱都可以算作彩礼吗?
当然不是。“彩礼”是具有严格的针对性的,必须是男女双方基于婚姻缔结地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风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诉请返还彩礼的条件,应当首先根据双方或收受钱款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必须给付彩礼方能缔结婚姻关系的风俗习惯,否则只能按照赠与进行处理,不能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
二、彩礼只能说金钱吗?
当然不是。前面说到彩礼是一种风俗习惯演变而来的法律习惯,也就是男女双方或收受一方所在地的当地实际及个案情况,确定给付的彩礼是什么,而作为依据判断。比如有些地方风俗存在男方必须采买三金,或是采买家电等风俗习惯。
综上,并不是所有在谈论婚嫁时男方交付女方的金钱、财物都能称之为彩礼,因为彩礼是一种风俗习惯、法律习惯,要根据男女双方或收受一方所在地的实习情况来确定的,可能你们所谓的彩礼,在法律中其实是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