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商业、写字楼水泵处理事宜的函》之复函
来源:孔建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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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就贵司2013年12月4日《关于大商业、写字楼水泵处理事宜的函》回复如下:
一、再次重申我司长沙办仅为我司下设办事处,负责的事宜不包括合同重大事宜处理意见。这是贵司确知的,请按正常途径与我司联系相关事宜。
二、关于质量问题严重与否,事实将说明一切;事实就是贵司相关管理者面对我司管理者的谈话内容;事实就是有良知的相关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对我司长沙办相关人员工作的肯定与撤除我司水泵的不解。而非贵司单方面掌握的所谓真实情况。就目前而言贵司针对于我司产品质量问题严重与否的态度是:贵司想退的时候就有质量问题,想用的时候就是可以使用;贵司是否也会觉得不妥当。
三、希望贵司终止诸如本是买卖合同且明知我司不具备相关资质而按工程施工合同内容签订合同使其对贵司极为有利;个别水泵出现重大故障就认为我司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明明小部分水泵出现小故障且原因不明问题时在不加辨别的情况下就认为是我司产品质量问题,乃至于最后认定我司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不当行为;明明是我司为了配合贵司开业竟说我司影响贵司给贵司带来重大负面影响;请问这样的逻辑合适么?
最后请贵司就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事宜,真诚面对事实而不是选择性失忆和选择性前后不一的做法与说法。因为这不利于事情的解决,反而会使事情久拖不决,乃至于激化矛盾,从而使事态扩大;这对于贵司在集团内不利,更会影响整个====集团的良好商誉。
特致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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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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