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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毒品代购中的行为如何定性

来源:李坚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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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毒品代购行为中,因存在多种情形,客观上导致了所涉罪行的差异,因此,定罪自然也根据客观事实的差异而存在不同。

首先,先了解何为毒品代购?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毒品案件中代购毒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称“会议纪要”)中的相关规定,对毒品代购行为一般分两种情形,一种是购毒者与贩毒者联系后委托代购者前去购买;另一种是购毒者未联系贩毒者但委托代购者到其指定的贩毒者处购买。并且,对毒品代购行为还明确如下三个要件。

要件一:贩毒者的信息由购毒者提供,代购者并不知情;

要件二:购毒者所购毒品仅供自己吸食;

要件三:代购者未从中牟利。

其次,基于上述,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就具体情形如何定罪进行归纳总结如下。

1、代购者仅为代购行为,代购毒品数量未达“数量较大以上”的,且未从中牟利,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不构成犯罪。

2、代购者收取毒资并给付毒品的,则认定为贩买毒品罪。

3、代购者代购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以上”的,则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4、代购者代购并运输毒品的,毒品数量达到“数量较大以上”的,代购者与购毒者则认定为运输毒品罪的共犯。

再次,除了明确为毒资以外,代购者收取的哪些费用属于牟利行为。

1、从购毒者处收取的交通、食宿等相关费用,不属牟利行为。但代购者需对此费用承担举证和说明义务。

2、从购毒者处收到的“劳务费”、“介绍费”以及其他费用,还有截留或获取部分毒品的,均属于牟利,可认定为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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