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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债权人权益如何保障

来源:四川展新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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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10月,债权人李某与债务人宋某与谢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债务人宋某、谢某向债权人李某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从20141031日起至2015130日止,年利率24%。同日债权人李某与债务人宋某、谢某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将债务人宋某、谢某共同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物担保上述债权,并于2014117日办理抵押登记。债权人李某委托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于20153月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谢某已死亡,债权人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追加谢某法定继承人谢XX、马XX、谢X为被告的申请,法院依法追加参与诉讼。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债权人李某与债务人宋某、谢某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因债务人宋某、谢某已按《抵押合同》的约定办理了抵押登记,债权人要求对抵押物实现优先受偿权的诉求正当合法。因借款人谢某已死亡,依法作为谢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谢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债务人宋某承担偿还责任,继承人谢XX、马XX、谢X在继承谢某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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