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同刚律师

赵同刚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杭州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刑事案件,公司企业,涉外纠纷

企业解雇法律风险防范要点

来源:赵同刚律师
发布时间:2019-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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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雇是企业管理过程中高度敏感的话题,是具有高度法律操作风险的难题,也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最为头疼的问题。为此,笔者总结梳理了企业在解雇过程中最容易出现的法律风险点,供各位企业人力管理者学习借鉴。

一、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存在下以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解除权。

1、用人单位没有录用条件;

2、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者说明或者提示过录用条件;

3、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4、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过后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

5、用人单位试用期约定不合法,导致试用期满后违法行使试用期不合格解除权。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存在下以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滥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权。

1、用人单位没有规章制度;

2、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3、用人单位的规定制度制定主体不合法;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向劳动者公示过规章制度;

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明显违反公平性和合理性;

7、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界定不明确。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存在下以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滥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解除权。

1、劳动者失职行为达不到严重程度;

2、劳动者不存在营私舞弊的行为;

3、劳动者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构不成重大损害。

四、劳动者存在双重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的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存在下以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滥用双重劳动关系解除权。

1、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

3、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出改正,即解除劳动关系。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存在以下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滥用刑事责任解除权。

1、劳动者被行政拘留的;

2、劳动者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的;

3、劳动者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

六、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存在以下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滥用疾病或负伤解除权。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未满,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

2、劳动者医疗期满,没有另行安排工作,直接解雇劳动者;

3、劳动者医疗期满,另行安排明显不能胜任的工作;

4、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从事工作,或者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

七、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存在以下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滥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解除权。

1、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2、用人单位没有培训劳动者,也没有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

3、用人单位的培训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

4、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调整不合理;

5、用人单位对员工胜任力的评价有失公允。

八、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存在以下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滥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权。

1、客观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是由于用人单位故意而为;

3、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4、用人单位不能证明与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变更进行过协商。

九、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等情况,用人单位可以裁员。但存在以下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滥用经济性裁员解除权。

1、用人单位裁员20人以上,或者裁员不足20人但占职工总数10%以上,没有按照经济性裁员处理;

2、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3、用人单位没有向劳动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4、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时,没有优先留用法定要求的人员;

5、用人单位没有制定有效的裁员方案。

十、协商一致解除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存在以下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滥用协商一致解除权。

1、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2、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

3、用人单位免除己方法定义务、排除劳动者法定权利。

十一、法定解除限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的,属于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律师简介】赵同刚律师,男,浙江杭州人,祖籍江苏,中共党员,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管理学院人力资源管理本科,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管委会成员、涉外与海事海商业务部副主任,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省部属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复旦大学杭州校友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语言:汉语、英语、西班牙语。研究生毕业后曾任浙江省公安厅警卫局警官6年,历任参谋、干事、科长,并曾在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中国银联上海总部培训中心、日本大仓OKURA(上海)有限公司等单位有过培训和任职经历。

赵同刚律师主要执业领域: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

包括公司设立纠纷、股东出资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等公司业务。

-劳动纠纷Labour Dispute

包括企业劳动合同定制设计、企业规章制度审查修改、劳动仲裁代理、从法律角度帮助企业控制用工成本、竞业限制、商业秘密保护等劳动业务。

-商务合同Business Contract)

包括货物买卖、融资租赁、财产租赁、仓储运输、委托代理、民间借贷等方面的合同业务。

-婚姻继承Marriage and Inheritance)

包括企业家财富传承、婚前法律咨询、离婚、夫妻离婚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夫妻财产约定、财产继承、遗嘱见证等业务。

-刑事辩护Criminal Defense):

包括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尤其擅长公司刑事风险防范及公司高管职务犯罪、财产犯罪的辩护。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

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及运输合同起草,国际贸易法律风险防范与控制,外商企业投资,国际商事仲裁,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贸易救济案件的法律咨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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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赵同刚
  • 执业律所: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0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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