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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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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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解答

来源:房建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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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以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出现大量劳动纠纷,现对未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法律后果作如下解答:    某军区服务社美容美发厅美容师xx,自2004年开始入职,至今服务社未与xx签订劳动合同,并未给xx缴纳社会保险金,同时让xx写了一份放弃单位缴纳社会保险金的书面说明,想问:     1. 2004年至2006年底期间,服务社未与xx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两倍工资的起止时间为:    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    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两倍应是指实发工资。    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如果xx不与服务社签订劳动合同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 服务社未给xx缴纳社会保险金有什么法律后果?如果让员工书面同意放弃缴纳社保金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    企业不给员工提供社保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使通过员工的一个书面承诺来放弃的请求,也不能解除责任。    4。劳动纠纷的主要证据包括哪些?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因此,如果劳动者无法举证证明其工资标准,而用人单位又故意以未保存工资支付凭证或已丢失等不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仅是否认劳动者所主张的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依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上述规定,推定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标准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以上xx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当地的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既可以要求服务社向xx补交建立劳动关系开始的社会保险金及不与xx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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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房建龙
  • 执业律所:陕西陈兵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610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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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一路8号御道华城B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