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星月律师

刘星月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继承,婚姻家庭,公司企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刑事案件,综合

134-2180-2488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8:00-21:00)
留言咨询

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夫妻离婚如何分割房产?

来源:刘星月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7
人浏览

【导读】

      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这意味着子女真的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吗?如果真实义务并非是将房屋赠与子女,离婚时能否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下面刘星月律师将以案说法,为您详细说明。

【案例】
     王某、任某1988年初次登记结婚,1995年因小孩户口问题名义下上办理离婚手续,2001年双方再次在深圳市南山区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用多年积蓄在深圳市南山区买房一套,考虑是到儿子的未来,夫妻双方决定将该套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和王某儿子名下。2014年10月份,王某、任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此双方分居。2015年9月,王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未判决离婚。2016年10月,王某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但对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这套房产,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分歧很大,成为本案的焦点。
【律师分析】
《合同法》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与人,受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赠与行为的成立需要具备赠与人无偿赠与的意思表示和受赠与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中,任某夫妻双方买房时,儿子尚未成年,在法律上来说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尤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产,在本案中法官认定为夫妻双方对儿子的赠与行为,其儿子对该套房产享有50%的产权。
【判决结果】
      该套房产系原被告双方复婚后共同购买,其中50%的份额登记在原被告的儿子名下,该部分份额在本案中不予处理;另外登记在原告王某名下的50%份额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本院将该50%份额判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原告该50%份额现值的一半即90万元。
以上内容由刘星月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刘星月律师咨询。
刘星月律师
刘星月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692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新天CBC商务中心A座27楼
134-2180-2488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星月
  • 执业律所: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372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 咨询电话:134-2180-2488
  •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新天CBC商务中心A座2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