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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用人单位是否可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来源:刘星月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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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陈小姐应聘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文员之职,经过笔试面试后,进入公司报到上班。入职当天,公司与陈小姐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考核合格后予以转正,但并未明确约定考核标准。陈小姐非常珍惜这份工作,除了每天按时上下班外,每天都会加班把当天的工作任务保质保量的完成。1个多月后,公司人事主管突然通知陈小姐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并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陈小姐不服,向人事主管讨要说法,人事主管向其出具试用期考核表,在考核表中技术操作、主管评分等项目,考核结果均为不合格,但对每个项目的具体评分标准未写明。陈小姐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经审理,仲裁裁决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裁决公司支付陈小姐赔偿金。

【律师分析】

       对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区别对待。劳动者解除限制较少,《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只需要提起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需解除理由,更无需经单位同意;而用人单位需要在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下予以解除。录用条件是用人单位确定所要聘用劳动者的最终调解,也是法律上许可的解除条件。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过此时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在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在本案中,该公司的问题在于两点:一是试用期内考核结果存在合理性,考核标准不明确,没有事前与员工提前说明;二是并未明确将试用期考核设置为录用条件。

【实务指南】

      在试用期考核结束后,如果员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不符合约定的录用条件,企业并不当然具有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须遵守法定的举证和依程序进行的法律规定,企业要做好依据和程序两方面的事项。其一,法定的依据。公司必须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也即达到什么标准方于转正,反之要有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或约定;其二,经过法定的程序。企业最好有《试用期不合格通知》,告知对方,且此《通知书》及《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最迟在试用期最后一天送达,在此之前还需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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