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约定多少利率是合法的?
在李律师办理民间借贷的案子中,经常遇到当事人之间约定借贷利息的案子,那么约定利率多少是合法的?能得到法院支持呢?
案例一:张某借李某100万元人民币用于资金周转,约定利率为月利率2分,
案例二:张某借王某200万人民币,月利率3分
借款到期后,后由于张某资金链出现困境,李某、王某分别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约定利率计算,判决张某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谁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的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释义] 年利率在24%~36%这个区间的利息属于自然债务。)
李某的利率约定为年利率24%,故能得到法院支持。
王某的利率预定为年利率36%,由于张某一直未支持利息,故只能按照24%计算,如果张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36%支持了部分利息的,也无权要求返还超过24%部分的利息。
【法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8月6日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释义] 年利率在24%~36%这个区间的利息属于自然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