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赔偿中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费问题
来源:申国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9-06-21
人浏览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第三条规定,“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以上内容由申国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申国杰律师咨询。
申国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021人好评:0
芳华路139号B23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