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艳敏律师

刘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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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公司企业

签订加盟合同后可否反悔?

来源:刘艳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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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其实质是“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因此在合同签订的合理期限内即使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此条款,被特许人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后,根据法律规定,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由于孙某尚未实际经营,也未从被告处获取任何经营资源,故其要求返还定金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分析:被特许人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合理期限如何界定?

本律师认为对于该合理期限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等确定,但合理期限的时间一般不宜过长,通常应掌握在尚未实际经营,未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之前为宜。如果被特许人已经使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开展了经营活动,则该权利不能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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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云城南三路399号306室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刘艳敏
  • 执业律所:广东德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440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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