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中哪些情形可以提起损害赔偿?
来源:朱增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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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没有兜底条款,因此能够在离婚时提起损害赔偿的情况,仅限于上述四种情形。
可是损害赔偿要在什么时候能提,怎么提呢?
1、双方协议离婚的情形。
(1)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未明确放弃提起损害赔偿。
(2)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但如果是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后才知道对方过错,此时也不能再提起损害赔偿了,此一年为绝对一年,不存在延长、中断、中止的情形。
2、诉讼离婚的情形。
(1)无过错方为原告,则需要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双方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如果双方的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仅仅是同居关系,则无权提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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