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美娟律师

刘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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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贵州-贵阳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劳动纠纷

工伤到底怎么处理!!!工伤认定及赔偿标准(北京市)

来源:刘美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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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限制


 用人单位一方申请的时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注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如果单位没有这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 劳动者一方申请的时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是可以申请的哦!


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工伤认定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 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


    《工伤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四、多长时间作出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不服工伤认定结论的处理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工伤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实务中参考。

 

工伤赔偿项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工伤赔偿项目包括以下几种:医疗费、生活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的伤残津贴、五至十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康复费用;职工因工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

(一)工伤医疗费用:
  1、工伤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食宿、交通费;

(二)因工伤残费用: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生活护理费;
  4、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三)因工死亡费用:
  1、丧葬补助金;
  2、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四)劳动能力鉴定费;
(五)工伤康复费用;
(六)配置辅助器具费用;
(七)工伤预防费;
(八)工伤保险储备金;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1)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间的生活护理费用;

(3)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4)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特别注意: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工伤赔偿计算标准

     医疗费、医疗辅助器具费、交通费(上限是150元/天)据实结算,建议当事人收集好相关票据;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30月/天计算;食宿费标准为50元/天。


1.一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25个月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23个月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21个月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16个月

七级伤残

本人工资×13个月

八级伤残

本人工资×11个月

九级伤残

本人工资×9个月

十级伤残

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下同)。

    

2.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

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

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

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

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

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

本人工资×60%

 特别注意: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5-10级残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84号)第五条规定:工伤职工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其领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至18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如下:

五级伤残

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8个月

六级伤残

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5个月

七级伤残

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2个月

八级伤残

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

九级伤残

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十级伤残

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上述标准执行。



七、停工留薪期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计算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时是否包括加班费,实务中月平均工资包括加班费。

    特别注意: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八、 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社平工资×30%


九、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据此: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公布,2018北京市全年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2361元.


1.丧葬补助金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17年北京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467元)×6=50802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1)配偶每月40%,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8年的赔偿额为:39251元×20=785020元)

说明:如果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则上述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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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美娟
  • 执业律所: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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