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律师

金平

律师
服务地区:安徽-合肥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处理有关彩礼纠纷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来源:金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13
人浏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对彩礼问题概括得很到位,即:彩礼具有严格的针对性,必须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而为给付的,其具有明显的习俗性。


在处理有关彩礼纠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应予以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

 

2.应注意把握彩礼返还的范围,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考虑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是否发生了必要的消耗,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等,在此基础上予以适当返还。在实际生活中,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化为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故在处理方式上应当灵活把握,真正体现公平原则。


3、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规则审理同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关于彩礼问题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该条规定本意是为了解决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彩礼问题,实践中不能任意扩大适用的范围。在经济、文化相对发达的城市中,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对方财物的,应从附条件赠与的角度考虑,不能适用上述有关彩礼的司法解释的规定。


来源:

婚姻家庭纠纷审判热点、难点三十五个问答

最高法院吴晓芳法官


以上内容由金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金平律师咨询。
金平律师
金平律师
帮助过 478人好评:2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华润大厦A座26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金平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401*********67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安徽-合肥
  • 地  址:
    合肥市蜀山区潜山路华润大厦A座2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