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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侵犯姓名权,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3-01 浏览量:0

民事起诉状

原告:毛XX,男,汉族,19XXXX日出生,住湖北省

被告:王XX,男,汉族,19XXXX日出生,住湖北省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XX停止侵犯原告毛XX的姓名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XX向原告毛XX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10000元;

3、判令被告王XX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鉴定费、公告费等)。

事实与理由:

20148月,被告王XX在武汉市武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称武昌工商局)注册成立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但办理设立公司登记时,被告王XX在原告毛XX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原告毛XX姓名,将原告毛XX列为公司的股东,且指使他人冒充原告毛XX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章程》、《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的任职决定》、《房屋租赁合同》等系列文件和工商登记材料署名签字后向武昌工商局提交了原告毛XX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公司的设立注册登记。201712月,原告毛XX在向工商部门申请成立自己的公司时被告知自己名下有一个名为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的公司。经查询得知,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因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原因,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而后原告毛XX从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档时发现本人被冒名登记为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原告随即向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XX派出所报案。

原告对于武汉XX商贸有限公司的成立,毫不知情,公司注册登记过程中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均系被告王XX指使他人冒充的,上述材料中“毛XX”的签名并非原告毛XX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毛XX此前也丝毫不知公司的任何讯息,更未履行出资等义务和享受表决、决策管理、利润分配等权利,故原告毛XX一直不是公司的股东、出资人及法定代表人。

被告王XX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名义设立公司,侵犯了原告姓名权,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 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

                           代理人:李战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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