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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的分析以及可能涉嫌的罪名

非原创(网络转载) 发布时间:2019-10-15 浏览量:0

     近期,国家加大了对“套路贷”的刑事打击力度,各地公安机关纷纷以诈骗罪对相关“套路贷”公司立案调查,此类案件一旦被查,往往牵扯数十人,甚至还有律师因参与其中而成为共犯。这一方面显示了国家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权益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说明“套路贷”案件在犯罪认定上存在的误区和争议。

一、什么是“套路贷”?

套路贷,顾名思义就是设了套的贷款,表面上是民间借贷,但本质上是利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一种新型诈骗模式。形式上采取一些合法手段,也会制造银行流水的痕迹,目的是准备证据,利用司法途径,侵占被害人财产。

二、  “套路贷”的表现形式

1、借款写的是阴阳合同,合同上借款数额大,实际拿到手的少

利用借款人急于用钱的特殊情况,和借款人签订阴阳借款合同。出借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借贷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

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以假乱真

为了使借款的事实能够经得起推敲,出借的款按照合同金额打入借款人账户,再由借款人现金取出,给了出借人,有的时候,取出现金时还和借款人有照相,把事实做的和真的一样。

3、出借方随意制造违约,以违约威胁借款人。

出借人在出借款后,肆意制造违约的陷阱,让借款人违约,他们就各种借口收取违约金,并索要账款。以达到诈骗的目的。

4、累高借款金额,威逼借款人还款

通过阴阳合同,肆意只制造违约,不断地类高借款金额,使借款人不堪负债,只能把自己价值百万房屋抵账给借款人。最终自己倾家荡产,有的甚至家破人亡。

5、雇用社会闲杂人员,甚至雇用律师,软硬兼施迫使借款还账

在要催账的过程中,雇用社会闲杂人员以非正常的手段,威逼借款人还款,有的甚至雇用律师通过法院处理,由于手续齐全,法院也只能依法判决,更一步迫使借款人走投无路,甚至被逼的走上的绝路。

三、  套路贷与高利贷的主要区别:

据上海高院刑二庭庭长段守亮介绍,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行为目的不同。

套路贷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

1)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路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

2)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数额主观认识不同。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故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偿还;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

3)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套路贷中的犯罪人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高利贷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第三,侵害客体不同。

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而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

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四、  “套路贷”可能涉及的罪名

"套路贷"的行为方式来看,其总体分为两个阶段,借款阶段的诈骗行为和要账阶段的恐吓、威逼行为,非法拘禁、虚假诉讼行为。

1、     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注意:实践中多以诈骗罪对“套路贷”立案。诈骗金额50万元以上就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非法拘禁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注意:在“扫黑除恶”的大背景下,采用暴力手段催讨债务(哪怕是合法债务)是非常不明智的,很有可能会被归入涉黑涉恶案件而严打。

 

3、     虚假诉讼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意:弄虚作假的诉讼行为在民商案件中比较多,之前没有刑法罪名予以规制,2015年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虚假诉讼罪,开始加大对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比如“套路贷”中实际借款3万,借条写6万,打官司要求归还6万的,就是虚假诉讼行为。

五、“套路贷”的辩护要点

“套路贷”如果成立,金额往往超过50万,那么量刑就是十年以上,因此对被告人而言获得有效辩护非常重要。

1、大的方面,整个案件是否构成诈骗罪?如前所述,“套路贷”是诈骗行为,而高利贷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只是超额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实践中“套路贷”和高利贷很难区分,主观上是收取高额利息,还是有意骗取他人钱财?客观上有无设套,有无故意制造障碍,有无刻意让被害人违约等等,都是值得细细分析的事项。去向社会机构借款的人,往往都是资信不良的人,他们对于借款的方式、其中的套路是否明知,有无被骗也是需要重点考量的事项。诈骗罪的逻辑结构必须是被害人因为被骗而主动交付财物,因此有无被骗是关键。比如借条虚高不必然是诈骗行为,因为被害人对此是明知的。

2、小的方面,成员是否构成诈骗罪?如果“套路贷”确实成立,公司领导、骨干可能构成诈骗罪,但其他非骨干成员对于公司领导、骨干的诈骗行为是否明知,有无参与实施具体诈骗行为等等,还是值得具体分析的。犯罪行为必须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主观上如果没有犯罪的故意,就不构成犯罪。在具体主观故意的认定上需要结合很多证据,当然口供是非常重要的、甚至是最重要的,当事人必须明确案件的要点,仔细核对笔录内容。

3、中间路线,是否属于从犯?如果“套路贷”成立,当事人又可以被认定为共犯,那么就要考虑在整个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正确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建议

总的来说,应尽早应对,切勿错过黄金期救援期。

1、如果当事人以前从事或者正在从事高利贷行业,应当全面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审核,查找问题和漏洞,纠正不当行为,做好合规工作,避免被认定为“套路贷”诈骗行为。

       2、如果感觉自身的行为已经构成“套路贷”,已经存在现实的刑事法律风险,应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和建议,争取将损失降到最低。

 


周国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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