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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案例—辩护改变定性,涉嫌故意杀人最终只判5年辩护词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1-23 浏览量:0

案件简述

郝某与受害人本村村民徐某一直有矛盾,2015年,郝某发现徐某与妻子有染,加上徐某经常欺负郝某,郝某怀恨在心,想在身体上给徐某伤害。

2016年5月20日,郝某在平度某村用汽油将徐某烧伤,徐某被烧伤后,又把郝某打伤。郝某在犯案后主动打电话报警自首,公安机关在案发地点将郝某抓获。法医鉴定徐某体表烧伤面积达到42.9%,构成重伤二级,郝某构成轻伤。郝某以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提起公诉,徐某另案处理。

 

办案心得

这起案件的焦点是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认定,检方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是杀人的故意,辩方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是伤害的故意。辩方从被告人伤害的部位地点汽油用量等证据事实出发,结合最高院《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规定,为伤害的故意提供依据;在量刑上,辩方提出受害人存在过错民间纠纷处理不当引起纠纷等意见,最终,辩方的观点被青岛中院采纳,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郝某一案二审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员:

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郝某的委托,指派徐云志律师于磊律师担任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被告人郝某的辩护人。现根据本案的基本情况,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就被告人郝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提出以下法律意见,敬请贵院充分予以考虑,依法予以采纳。

辩护人认为,平度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3刑初XXX号刑事判决书(一审)认定罪名正确量刑得当。

主要观点如下:

 (一)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罪名正确,适用法律正确。

1被告人伤害的部位是非要害部位。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并未针对头脖颈前胸等要害部位,而是选择背部,说明被告人不追求不希望发生受害人死亡的结果。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节制。被告人仅在水舀子里倾倒了二三指的汽油,对汽油的量有明显控制,说明被告人只追求把受害人烧伤的结果,并不希望把受害人烧死。

3被告人在受害人易于得到医疗救助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被告人于上午九时许,在许多村民集中种植莓的地点实施犯罪行为,当时有很多村民在附近劳作,被告人一旦实施犯罪行为,受害人极易被人立即发现并得到及时救助,而事实正是如此,受害人身上的汽油被点燃后,火很快被人熄灭。被告人作为一个神智正常的成年人,在明知受害人易于得到救助的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有足够的认知能力预料到受害人在受伤后会立即得到救助的结果,说明被告人并不积极追求受害人死亡的结果,不具有故意杀人的直接故意。

4辩护人不赞同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平检公诉刑抗[2016]xx号中的一些观点,现列明如下:

①检公诉刑抗[2016]4号称被告人郝某因其妻子与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且郝某认为徐某长期欺负自己,对徐某积怨较深,其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被告人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并不代表其一定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且犯罪动机只能作为量刑情节,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此作为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理由之一,缺乏法律依据。

②检公诉刑抗[2016]4号称被告人选择汽油这种高燃性危化物品加害被害人,致使徐某被烧伤累计二度以上面积42.9%,反映了被告人具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被告人虽然使用汽油加害被告人,但从被告人打击的部位犯罪行为的节制和实施犯罪的场合来看,不能充分排除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可能是故意伤害的合理怀疑,加之受害人最后的伤害结果为重伤伤害而非死亡结果,因此对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较为妥当。

③检公诉刑抗[2016]4号称被告人将汽油泼向徐某后,听说徐某没事,心有不甘,又拎着油桶寻找徐某。事实上,受害人身上的火被扑灭后,受害人随即对被告人实施了殴打行为,并致被告人轻伤。从受害人仍可对被告人实施殴打行为,加之被告人再次拎着油桶寻找受害人,可以推知被告人具有以为受害人未受伤,而意图二次伤害的故意,但不必然推知被告人具有见受害人没有死亡而决意置之于死地的故意。

5本案属于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根据2010年4月14日最高院《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下简称《政策》)之规定:“对于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如果难以区分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时,一般可考虑定故意伤害罪”。

(二)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1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并在现场接调查,属于自首情节。根据《山东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建议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判处刑罚。

2本案属于因婚姻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且本案被害人有过错。根据《政策》:“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的犯罪,显示的主观恶性较小”。受害人与被告人的妻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先行实施了违反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触犯人伦道德底线,给被告人造成极大心理伤害,可以确定受害人本身具有过错。若基于此对被告人酌情从宽处罚,不仅使被告人罪当其罚,而且有利于引导人们认识到已婚男女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不道德性质,有利于维护善良风俗。人民法院的判决,若能在依法合法的前提下起到引导社会风气和社会行为良性发展的作用,则国甚幸,善莫大焉。另根据《实施细则》,建议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判处刑罚。

3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被告人无前科,平时表现较好,本次犯罪系初犯,而且是针对先行具有过错的特定人的犯罪行为。根据《政策》,应当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罪名正确量刑得当,请求贵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此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徐云志  于磊

                                                                                      2017 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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