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仁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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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立案标准

来源:管仁勤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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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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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管仁勤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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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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