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相关字眼的法律理解
不含税价:合同未约定含税价或不含税价,则为含税价【计算方式:销售额*(1+增值税率)】。增值税的最终承担方在消费者。进项税额跟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增值发票一般指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俗称“一机多票”。---《合同法》第四条 【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法的“帝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案例 “山西嘉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在认定嘉和泰房地产公司和太原重型机械公司约定的包税条款法律效力时,最高法判决: “虽然我国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的征收均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是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由合同相对人或第三人缴纳税款。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没有作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故《补充协议》关于税费负担的约定并不违反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故被告要求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符合法律规定。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合同中所产生的税款应由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本案原告收到被告的货款后,应当依法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上述规定,原告作为销售方属于依法纳税人;本案合同约定,涉案合同价款不含税,就税款37400元负担问题,合同中没有作出约定,因此应当依据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购买方负担。
定金:非“订金”,“订金”没有法律效力,在合同上约定定金条款,自动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定金条款与惩罚性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赔偿损失跟违约金:若违约金低于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授信额度:授信额度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核定的短期授信业务的存量管理指标,只要授信余额不超过对应的业务品种指标,无论累计发放金额和发放次数为多少,商业银行业务部门均可快速向客户提供短期授信,即企业可便捷地循环使用银行的短期授信资金,从而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快捷性和便利性的要求。(注:惠俊亿签订的合同内有此类似条款)
质保金: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合同履行地问题:小技巧,即在合同上先约定合同履行地在哪,再在最后选择争议法院管辖地时可以选择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样做可以为己方争取到比较隐蔽的有利优势。
默认:默认条款(即三日未回复即视为同意等类似条款),应当在合同上进行约定,无书面约定则不构成默认。
交付的问题:若没有约定交付地点,则交付方式为上门取货。若约定第三方物流,则应当注意付款方式等凭证。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表明具体明确内容,受承诺对方约束。有人认为,如果广告中含有“保证现货供应”、“先来先买”,或者含有确切的期限保证供货等词语,即表明广告中含有一经承诺即受拘束的意思,这种广告就应视为要约。如广告中称:“我公司现有某型号的水泥1000吨,每吨价格200元,先来先买,欲购从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