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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签订的子女抚养协议是有效的吗?

来源:刘冰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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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当中,难免会出现吵吵闹闹的不和谐因素,这个时候很多人会冲动,冒出很多不一样的想法和行为,就有一些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就签订了财产分割,甚至是子女抚养协议,这一份协议真的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婚内签订的子女抚养协议是无法用于离婚阶段子女分割的,这仍然属于家事的范畴,法律是不会主动介入你的家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由上可知,法律对于婚内签订的子女抚养协议是不予认可的,要明白,如果你们的关系已经在诉讼阶段,这一份子女抚养协议只能证明你们你们双方存在生活中存在不和谐问题,对于认定感情破裂有一定作用,但是这仅仅是一份证明婚姻有破裂因子的证据,双方中有一方不同意的话,法院是绝对不会按照这份协议的内容处理子女抚养分割问题的。


需要补充一点,婚内关于财产的划分,只要不违法相关法律规定,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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