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周岁儿童抚养权纠纷案,应当尊重孩子的选择意见
来源:高建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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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高建权律师办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小明(话名)的母亲要求变更抚养权,小明当庭向法官表示同意随母亲一起生活,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法院最终以小明年满8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智力,年龄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判决小明由母亲抚养,这是高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施以来,办理的第一起尊重孩子意愿变更抚养权案件(原民法通则规定儿童10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本案起诉时,小明已年满8周岁。小明在3岁时,父母协议离婚,小明由男方抚养。男方再婚后又生了一个孩子。女方以此为由,认为男方无暇照顾小明的学习和生活要求变更抚养权。法院审理后查明,双方离婚后孩子随男方父母生活,男方女方均外出打工。双方曾因抚养权问题,曾发生多次矛盾。男方虽没有不适宜或不尽抚养义务的行为,应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额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女方虽无法定变更理由,但小明明确表示愿意随女方生活。最终支持了女方的请求,变更了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规定已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十岁降至八岁,现小明已年满八周岁,小明选择跟随母亲生活是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原、被告双方及法院应充分尊重小明的意愿,小明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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