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炼律师

段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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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法百科]离婚十大法律误区

来源:段炼律师
发布时间:2017-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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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小编发现很多人对与自已息息相关的《婚姻法》知识了解甚少,在离婚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上存在严重误区,而这些误区可能会不利于处理婚姻与家庭问题。在此,小编对常见的离婚法律误区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提醒大家理性的看待和处理婚姻问题。

误区一:只要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就可以在离婚时候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不少婚姻纠纷中的当事人总是强烈渴望抓住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甚至不惜动用大量人力物业,包括聘请私家侦探,以期待在离婚时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这其实陷入了一个误区。

事实上,恐怕婚姻法会让你失望。为什么呢?小编为你一一道来。

通常婚外情的证据主要分为三种:第一种是一般婚外情相关证据,包括一般的婚外性行为、婚外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出轨行为;第二种是《婚姻法》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婚外情证据;第三类最为严重,是涉及到重婚罪的婚外情证据。而司法实践中,婚外情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并无必然的联系。换而言之,即使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对于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也不大。

离婚诉讼时,财产分割一般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均等分割原则、照顾妇女儿童原则、照顾无过错方和生活困难的一方原则。如果取得对方婚外情证据,也只能是作为法官酌情考虑的一点,但这并不必然对夫妻财产分割产生重大影响。

误区二:只要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谁也别想反悔。

不少夫妻在闹矛盾时候,总是费尽心思签订各式离婚协议书。认为只要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方在离婚时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上就不能反悔。其实这是陷入了一个误区。小编在此为大家答疑解惑。离婚协议书是在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才生效,不管是在民政局离婚还是法院离婚。如果是已经签订好的离婚协议,在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之前,任何一方都可以反悔,如有反悔,该协议便不发生效力。诉讼离婚时,法院也不会根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来确定判决书内容。小编温馨提示,已经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可在离婚诉讼中做证据使用,可用于证明夫妻之间的感情破裂、现有财产状况等。

误区三:只要分居两年以上,法院一定会判决离婚。

持这种看法的人是基于对法律理解不全面造成的。依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是法院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标准之一,但对法定分居概念是有严格界定的。首先要求必须是事实分居,须为因感情不和导致的分居,而不是一方因工作调动、出差就学、子女上学等导致的分居。其次,分居要具有持续性,如分居期间双方又居住在一起后又分开,便不能定性为持续性的两年。再次,夫妻分居两年并不必然成为离婚的理由。法院判决离婚,还要结合其他情况判定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真的破裂。

误区四: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坚持离婚的一方一旦诉讼到法院,很快就能够解决离婚问题。

很多人认为,离婚是公民自己法定的权利。只要自己坚持离婚的话,即使对方不同意,诉讼到法院,也应该很快就会解决。持有这种观点,是由于对我国现行离婚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制度不了解所造成的。现行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配偶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其他异性同居情形;(2)一方存在长期家庭暴力情形;(3)有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情形;(4)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情形;(5)其他的情形。依前述分析,一般的夫妻之间吵架,或彼此之间因性格、生活习惯、文化层次差异太大,或婆媳关系不合等,类似的情形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不会判处离婚。

误区五:对方起诉离婚,只要我坚持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

法院是否判离,不是只看被告单方面的态度,并非被告自己坚持不离婚,法院就不判决离婚。法院判离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在离婚诉讼中,如果不具备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且被告坚持不离婚,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相反,如果存在法定离婚情形,即使被告不愿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小编温馨提示,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婚姻破裂,应重在改善夫妻之间的感情与关系,重在沟通交流,重在相互理解。

误区六:如果对方偷偷隐匿、转移财产,我相信律师和法院会帮我查到的。

律师和法院的调查权,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并不是无限的。在离婚案件中,隐匿财产、转移财产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受害一方总是寄希望于律师或法院能够帮助查询有关财产的线索或情况。如果确实存在财产被对方转移的情形,我们具体要看究竟是什么类型财产被转移,是否可以查询到。通常如果是房屋、汽车、公司股权、企业投资权益这样的财产,可以委托律师进行查询。但是对于存款的查询,如果当事人不能够提供对方具体的身份证号、开户银行的名称、开户账号等详细信息,即使委托律师和法院,都没有办法查询到相应的财产。婚姻案件不同于其他的民商事案件,很多财产信息是在当事人日常生活中才有可能了解到的,律师和法院的调查能力是受到很大限制的。

     误区七:房子是我们一起出钱买的,不管写谁名字,都应该是共同财产。

     不少当事人认为,既然房子是我们一起出钱买的,而且我们也结婚了,那么房产证上不管写谁的名字,都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观点也属于误区。房子的权属与出资并不必然存在联系。有的夫妻共同出资,房产却写着第三者名字,如借名买房。通常我国法律认为,房屋属于谁的财产,要看房屋产权证上的名字是谁,房子就是谁的,并不考察房屋出资情况。因离婚房产归属存在多种情形,小编后期会就离婚案件中房产归属做专题报告,现在只介绍以下两种情况:第一种:如果是婚前所购买的房子。虽然是双方共同出资,但是以一方名字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很可能认定为名义购买方一方的婚前财产,而另外一方的出资是房产拥有方对于他的债务。第二种:如果是在婚后所购买的房子,不管买房子的钱是谁出的钱,不管产权证是谁的名字,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误区八: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可以逃避债务。

     在很多离婚案件中,弱势一方因害怕债务,错误地选择放弃共同财产,以求对冲债务。结果,对方得到了财产,却不遵守偿还债务的承诺,债权人仍可以向任一方追索,或选择将夫妻双方以共同被告的形式诉至法院。因为夫妻之间的约定属于内部约定,并不能对抗外部的债权人,双方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对此不了解,那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小编温馨提示:在离婚案件中,弱势一方要注意理清和分辨债务的真伪,不要因为另一方的口头承诺而轻易签署放弃财产、债务免除之类的看起来属于“保护”其实对己方不利的条款。在处理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和债务问题时,该分的财产要合法合理分割,以便真正需要承担债务时也能有资产可以偿还。

     误区九: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不知情,不用还债。

现实生活中,有太多人背着配偶在外借钱,而另一方根本不知情。更有甚者,借钱的一方因债务繁多,而直接玩失踪。不知情的一方需要承担债务吗?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所欠的债务且未用于家庭生活支出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提供明确的证据证明此笔借款为一方个人债务,否则就是夫妻共同债务,负有连带清偿义务。但在实践中,要证明这种债务属于一方个人债务非常困难。如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为借钱一方的个人债务,则作为配偶也需要共同偿还。小编温馨提示:弱势一方要正视此类债务,不能想当然的认为不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对方因个人原因在外经常借钱,多次沟通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尽早离婚止损。

误区十:我是母亲,年龄小的孩子法院一定会判给我。

在离婚诉讼中,并不是母亲坚持要求抚养孩子,孩子就一定会跟随母亲抚养。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遵循的基本原则:究竟哪一方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生活和成长。孩子的年龄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通常两岁以下孩子,原则上跟随母亲生活。两岁以上的孩子,就不一定了。除此之外,法院还会考虑其他的重要因素,比如:父母双方谁有更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孩子过去生活中是谁在照料孩子,孩子和谁的感情更深;一方有没有节育可能,或者再育可能,有没有再婚的可能;一方有没有不良恶习(如赌博酗酒吸毒等);如果是10岁以上孩子,还会征求孩子个人意见。所以,年龄小的孩子不一定都是判给母亲一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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