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春雨律师

段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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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继承,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交通肇事中的“刑事谅解”

来源:段春雨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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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汽车的普及让我们的生活变的极大方便,但是伴随着生活的方便也带来了无法避免的风险。交通事故的逐年增加,特别是造成人员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与日俱增,时刻威胁着我们的生命安全。对于一般的交通事故笔者不再阐述,主要论述“交通肇事罪”中的有关问题。

首先,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刑事犯罪(不同于民事侵权责任),是以国家的名义对肇事者持否定态度。刑法上将其定义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多数交通肇事都是发生人员死亡的案件,通常死亡一人或两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的都会被责任定性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案中的“刑事谅解协议”

现在几乎所有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都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所以通常情况下即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的,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都足以承担所有的民事赔偿。此外,交通肇事罪虽是刑事犯罪,但其主观上是“过失”,与主观上是“故意”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相比,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基于上述原因,为了给予受害人家属更高的权益,肇事一方通常都会积极主动与受害人家属谈刑事谅解的事宜,以便为自己争取缓刑处理。“刑事谅解协议”中的金钱条款通常都是约定一次性支付,具体数额多少全由双方经济实力决定,法律没有客观的标准提供指导。作为获得支付款的代价,受害人家属也要依约出具《谅解书》和《收条》并承诺不再要求肇事方赔偿,后续赔偿以保险公司赔付为限,不得再向肇事者索赔。鉴于我国交通肇事案件通常是“先刑后民”的惯例,待刑事案件结束后,受害人家属必然会提起民事诉讼,以便获取民事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的解析

在全国范围内,所有的交通事故法院定的案由都是“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笔者认为这个案由是人为设定的,背后没有任何的法理依据,纯粹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缩短办案流程而设立的一个案由,该案由实际上是对“人身侵权案由”和“合同履行纠纷案由”的笼统概括。交通事故中理论上的做法是:受害方向肇事方索赔(人身侵权),待肇事方赔付后,肇事方再向保险公司理赔(合同履行),受害方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毫无疑问这种做法太浪费司法成本,也不利于保护受害方的权益(肇事方可能没有大额款项垫付),所以就出现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这个案由,以便解决上述的种种不便之处

那么在民事诉状中,原告能否要求肇事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不但原告无权要求肇事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是法院也不能判决肇事方被告承担任何赔尝责任。

简单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确实有权对肇事方提出民事索赔,由于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会顺道将保险公司带上,实践中法院也是这么做的,最后法院也会判决肇事方赔付多少款项、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但这种做法应当限于没有“刑事谅解协议”的交通事故的案件,对于存在“刑事谅解协议”的案件是不能这么判的,尽管这样的判决不会影响事故双方实体的赔付款项。

主要是因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索赔实际上是一种民事权利,而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既然是一种民事权利那么当事人就有权对其处分,即“意思自治原则”。“刑事谅解协议”就可以理解为当事人对其索赔权利的处分,即:肇事方支付金钱款项并协助其向保险公司理赔,受害方家属出具谅解书并承诺以保险公司赔付为限。最终受害方放弃向肇事方民事索赔的权利。既然受害方无权索赔,那么肇事方也就没有赔偿责任一说。

既然受害方无权向肇事方索赔,那又如何向保险公司索赔呢?“刑事谅解协议”的存在就解决了受害方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法理缺陷

通常在“刑事谅解协议”中,一般都会约定肇事方协助受害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关于这个“协助”应当如何理解与定性。

协助,顾名思义就是协从帮助他人的含义,也就是说自己是辅助者,相对方是主导者。基于这样的理解与分析,完全可以将“协助”理解为“债权让与”,也就是说肇事方将自己对保险公司的合同债权转让给了受害方或其家属,使得受害方家属取得了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既然受害方家属取得了合同债权,那么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也就合乎法理(此时虽然也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但不同于普通交通事故中对保险公司的起诉;普通交通事故中对保险公司的起诉完全是节约司法资源、缩短诉讼时间,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没有直接的索赔权)。与此同时,法院在司法审判中也不应当判处肇事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应直接判处民事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

虽然两种不同的判法对各方的民事权益几乎没有任何影响,受害人及其家属理应获得的赔偿款项也不会有多大的影响,但作为法律工作者对其中的法理理论应当精益求精,以便更好的知道实践工作。

以上都是法理理论上的阐述,具体实践操作当中“刑事谅解协议”的起草最好由律师负责,同时代理律师需要综合考虑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能否足额赔付民事赔偿问题,进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法论事,情法兼容;知法懂法,走遍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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